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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原告
張三,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
北京市朝陽區xxx,聯系方式
138xxxxxxx。
被告
李四,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漢族,住址
北京市海淀區xxx,聯系方式
139xxxxxxx。
案由
返還原物糾紛
訴訟請求
1. 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物一批,即一臺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筆記本電腦及相關配件。
2. 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張三與被告李四為朋友關系。自2023年6月起,原告因個人工作需要,向被告借用一臺筆記本電腦及其附帶的配件,包括充電器、鼠標和外接硬盤。雙方約定,借用期為3個月,借用期間原告應妥善保管該筆記本電腦及配件,并在借用期滿后及時歸還。
到期后,原告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聯系被告,要求歸還借用的筆記本電腦與配件。可被告不僅未能返還物品,甚至對此事表示不予回應,導致原告無法正常使用其所需的電子設備,嚴重影響了工作進度。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于2023年9月向被告發出了一份正式的書面《返還物品通知書》,明確告知被告需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內歸還借用的筆記本電腦及配件。可被告在規定時間內未做出任何反應,至今仍未主動歸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借用合同的另一方應在借用期滿后及時返還所借物品。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不當得利,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以及心理上的壓力。為此,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認為自己的請求是合理合法的,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
張三
代理律師
八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日期
2023年10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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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在處理返還原物的民事訴訟時,律師需要特別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與整理。原告在本案中應注意保存與借物相關的所有證據,包括雙方的聊天記錄、通知書、借用協議等。這些證據在訴訟中將對原告的主張有極大的支持作用。
律師在起草訴狀時,務必清晰明了地列出事實經過及法律依據,以便法官能快速了解案件的基本狀況。同時,合理的訴訟請求也是贏得案件關鍵的一環。希望通過法院的裁判能夠促使被告按時返還原物,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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