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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經常會聽到在刑事案件中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那么同樣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呢?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為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地位。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證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害人至少應當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一)對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復議
被害人向司法機關報案后,如果有關機關決定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復核、申訴等等
(二)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 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害人在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中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害人這一權利。
(四)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存在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等等法定情形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五) 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辯論
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三日前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害人。法庭審判過程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對證人證言和其他證據進行質證,發表意見和進行辯論;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六)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七)有權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申訴
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被害人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具有其他符合法定情形的理由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被害人作為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案件中主要的訴訟參與人之一,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上述的只是主要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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